根据有关法律规定,“李铁案”可能在10月进行一审宣判
08月03日讯 《足球报》表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,“李铁案”可能在10月进行一审宣判。
有律师表示,“李铁案”一审是由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,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(下简称《诉讼法》)第21条规定: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:(一)危害国家安全、恐怖活动案件;(二)可能判处无期徒刑、死刑的案件。
从李铁的罪名来看,应该属于“严重的经济类犯罪”,但是否属于“可能判处无期徒刑、死刑的案件”未定——可参考的例子是2009年足坛的反赌扫黑,当时是由公安部组成专案组正式立案,2011年12月19日由检察机关在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,两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,涉案人员刑期最长的,也只有12年(张健强、邵文忠),但当时案件影响很大,涉案人员很多,所以,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是正常的。
不过,外界应该很快就会知道“李铁案”的相关细节,《诉讼法》第208条规定: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,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,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。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,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,可以延长三个月。也就是说,“李铁案”有可能在10月一审宣判,届时,很可能一切都将大白于天下。